引进风险合作前的债转股协议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事实描述: 1甲方(简称为“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于北京的中国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现有注册资源为人民币100万元;丙方持有公司30%的股份;丁方持有公司70%股份。 2. 甲方展业初期估值尚难确定,现乙方先期拆借资源给公司,并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合作并参股公司。丙方与丁方愿意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合作。 3. 乙方同意向甲方拆借出资源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贰佰万元),拆借期限自2014年1月 5 日起,至2015年1月 4日止,另视第一轮风险合作进入的情况,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可以中断或延长此拆借期限。 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借款时间的当日,即2015年1月 16日将款项以汇款方式汇至甲方帐户。如发生资源在途属于拆出方(乙方)银行的延误,由拆出方(乙方)承担在途利息。 5.在本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内,甲方可提出将该上述债权(拆借出的资源贰佰万元)转成甲方股权,就股权安排条款进行协商,并承诺按照不低于第一轮风险合作估值的七折的条件进行股权安排。 我们的问题: 1、第5条的七折折扣安排,待风险合作进来之后,在股权比例的安排上是怎么稀释? 2、假如风险合作方不同意原来的债转股方案,怎么办? 3、是否可以将债转股与风险合作的股权安排同步进行,在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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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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