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没有此规定。
原《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合作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除国务院规定的合作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合作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合作后,接受被合作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源,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的依据为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合作;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原《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合作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除国务院规定的合作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合作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合作后,接受被合作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源,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的依据为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合作;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