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作者:裘Benja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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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各方股份比例;预留多少给员工期权;期权股份池(即ESOP;通常暂不发放,也就暂时不存在)将来发放时稀释谁的股份,稀释多少。还有,创始人的股份在多长时间之后兑现。
2. 董事会:创始团队在董事会的席位、合作人有几个席位;合作人指派的董事对哪些事情有否决权。
3. 公司的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是否已经(或书面承诺了)从个人或第三方转给公司(娃哈哈案就是因为宗庆后在这点上反悔,造成很大的麻烦和诉讼)。
4. 交割时间:Term Sheet(或称条款清单)通常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保密和排他条款),只有签了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股份,才算数。双方都靠谱的话,签了合同,交易就算完成了,交钱只是时间问题,在硅谷签字和入资通常在同一天发生。[补充:创业公司往往有需要尽快达成交割的重要考量,比如计划并购某个公司、需要立即雇一批人开发某个新产品,或者需要抢在某个标杆型公司(比如Facebook)上市之前完成合作。]
5. 创始人在内的员工是否都和公司签了所有重要协议: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中国法律,竞业限制仅限高层员工和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
6. 合作人的控制权:交易文件会规定哪些一些列事项需要由股东会和/或董事会来决定,而且往往写明优先股股东(某一位或者所有优先股股东中占多大比例)或他们提名的董事关于事项的否决权。这些否决权很多是行业常见的而且比较难通过谈判要求合作人放弃,但是有很多具体事项可以谈,最好让律师帮忙看。比如说,比较严格的否决权不仅要求公司的期权池大小和期权协议内容要股东会或董事会批,甚至还要在每次给员工授予期权时也要批准,这时只要创始人争取,合作人往往可以同意后者不需要再经过批准,以便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
7. 合作人是否要求特殊权利:合作人通常会要求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增发新股,或者其他股东出售股份)和共同售卖权(如果创始人出售股份),这些都是标准的做法而且可以接受。但是也有合作人要求超额的优先购买权 -- 即在有新股可以买时,其可以购买的比例超出该合作人与其他合作人之间的比例,这个权利涉及的百分比如果过大,会导致在公司未来下一轮合作时,该合作人有进行领投的绝对权利,这会让其他潜在的下一轮合作人对公司失去兴趣。但是如果这个超额百分比不大,则不会有该负面效果,而只是显示该合作人对公司有信心,希望下一轮时能够增加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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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各方股份比例;预留多少给员工期权;期权股份池(即ESOP;通常暂不发放,也就暂时不存在)将来发放时稀释谁的股份,稀释多少。还有,创始人的股份在多长时间之后兑现。
2. 董事会:创始团队在董事会的席位、合作人有几个席位;合作人指派的董事对哪些事情有否决权。
3. 公司的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是否已经(或书面承诺了)从个人或第三方转给公司(娃哈哈案就是因为宗庆后在这点上反悔,造成很大的麻烦和诉讼)。
4. 交割时间:Term Sheet(或称条款清单)通常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保密和排他条款),只有签了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股份,才算数。双方都靠谱的话,签了合同,交易就算完成了,交钱只是时间问题,在硅谷签字和入资通常在同一天发生。[补充:创业公司往往有需要尽快达成交割的重要考量,比如计划并购某个公司、需要立即雇一批人开发某个新产品,或者需要抢在某个标杆型公司(比如Facebook)上市之前完成合作。]
5. 创始人在内的员工是否都和公司签了所有重要协议: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中国法律,竞业限制仅限高层员工和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
6. 合作人的控制权:交易文件会规定哪些一些列事项需要由股东会和/或董事会来决定,而且往往写明优先股股东(某一位或者所有优先股股东中占多大比例)或他们提名的董事关于事项的否决权。这些否决权很多是行业常见的而且比较难通过谈判要求合作人放弃,但是有很多具体事项可以谈,最好让律师帮忙看。比如说,比较严格的否决权不仅要求公司的期权池大小和期权协议内容要股东会或董事会批,甚至还要在每次给员工授予期权时也要批准,这时只要创始人争取,合作人往往可以同意后者不需要再经过批准,以便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
7. 合作人是否要求特殊权利:合作人通常会要求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增发新股,或者其他股东出售股份)和共同售卖权(如果创始人出售股份),这些都是标准的做法而且可以接受。但是也有合作人要求超额的优先购买权 -- 即在有新股可以买时,其可以购买的比例超出该合作人与其他合作人之间的比例,这个权利涉及的百分比如果过大,会导致在公司未来下一轮合作时,该合作人有进行领投的绝对权利,这会让其他潜在的下一轮合作人对公司失去兴趣。但是如果这个超额百分比不大,则不会有该负面效果,而只是显示该合作人对公司有信心,希望下一轮时能够增加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