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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主体的限制。有几类人已被明令禁止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债权,该类人包括: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士。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除非拟转让的债权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或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否则,债权人是有权将其合同给第三人,但债权人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若未经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