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这些税费。同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的各项税费,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按实际数额减免,超过限额的按8000元的额减免。
详情请浏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详情浏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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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详情浏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