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管理相对人在申请办理由区卫生局审核发放的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时,应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书后,进行申请登记,并由行政服务中心专人将有关资料移交监督所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给予“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答复;
3、受理申请后,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
4、受理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卫生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区卫生局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
2、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书后,进行申请登记,并由行政服务中心专人将有关资料移交监督所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给予“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答复;
3、受理申请后,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
4、受理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卫生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区卫生局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