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科“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