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享受3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增值税要照章征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的费用,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范围也有所限定,是指那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特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