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