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批准命名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其主办单位在创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工作中,为入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了优惠待遇和创业帮扶服务,对主办单位予以补贴。按照吸纳入园创业(孵化)人数及创业规模、创造的经济总量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情况,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