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①《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表》;
②《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审查表》;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④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⑤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⑥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⑦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⑧《予以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复印件)。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颁发、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①《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表》;
②《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审查表》;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④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⑤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⑥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⑦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⑧《予以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复印件)。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颁发、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