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你好!我们可以从如下几点来把握连锁的本质:总公司和连锁店是基于合同关系,彼此都是独立的事业体;连锁店主即非代理人也非从业员。总公司提供连锁店商标、商品(或劳务)、象征该公司的整体设计及经营技术。 连锁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连锁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源,包括授权费、保证金等费用在内的开办资源。
连锁店除了相对资源外,还有相对义务,即必须遵守总公司的种种限制和规定。 在契约存续期间,总公司必须给连锁店继续的经营协助。
连锁店除了相对资源外,还有相对义务,即必须遵守总公司的种种限制和规定。 在契约存续期间,总公司必须给连锁店继续的经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