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国家工商局工商文件规定,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应具备一个总部、一个配送中心和两个以上门点。连锁总部可以合作(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以由其他企业法人合作,并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有合作关系的,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并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名称中应使用“加盟”字样(如XX加盟店或加盟连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