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因此,设计单位属于“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所以不能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