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您好!
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作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1)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上述公式(1)中所指合作方分回利润额,是指合作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3)上述公式(2)中所指税收扣除抵免额,是指联营企业合作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对外合作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作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1)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上述公式(1)中所指合作方分回利润额,是指合作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3)上述公式(2)中所指税收扣除抵免额,是指联营企业合作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对外合作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