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据我所知,通过网络交换电子信息,只要双方确认各自的邮址或帐号,这种信息交流会得到法院的认可的,合同有效。至于你说的扫描件问题,因为电子邮件或MSN等交流方式都是利用第三方平台,在交换记录上无法更改,不存在伪造问题。简单地说,如果当事一方对提交给法院的书面合同有异议,法院会要求提供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再补充提供当初的邮件(或聊天记录等),只要当事人完整保存了当初的记录,向法院举证并不困难,法院也会认可。从这一点来看,电子合同的扫描件只要有完整的邮件交流记录目前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不用过多的担心。
合作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