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确定加盟项目之前,必须要注意一下以下的问题: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也是取得某一连锁体系单店经营权的必要合作在签约当时即必须给付,加盟金是只要支付一次的成本。相对总部也要提供开店经营管理的支援与协助,加盟者从此被授予该店品牌的使用权!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保证金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关于纠纷的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有值得一提的是,曾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律师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以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同时还要注意商圈保障、管理规章的问题、竞业禁止的条款、合约终止之处理等问题。